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钢丝绳张力计的测量准确性和可靠性,张力测量仪网根据国家计量法规和技术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钢丝绳张力计的校准工作。
第三条 钢丝绳张力计的校准应遵循科学、公正、准确、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 钢丝绳张力计的校准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计量技术机构进行。
第二章 校准条件
第五条 校准环境条件:温度为15℃-35℃,相对湿度不大于80%,无强磁场干扰。
第六条 校准设备:校准设备应具备良好的性能和精度,其量程应覆盖被校准钢丝绳张力计的测量范围。
第七条 校准人员:校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计量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经验,持有效计量资格证书。
第三章 校准项目和方法
第八条 校准项目:钢丝绳张力计的校准项目包括基本误差、重复性、稳定性等。
第九条 基本误差校准:将钢丝绳张力计与校准设备连接,施加已知张力,记录钢丝绳张力计的示值和校准设备的示值,计算两者之间的差值,即为基本误差。基本误差应符合国家计量法规和技术要求。
第十条 重复性校准:在同一测量条件下,对钢丝绳张力计进行多次测量,记录每次测量的示值,计算示值之间的差值,即为重复性。重复性应符合国家计量法规和技术要求。
第十一条 稳定性校准:在规定的时间内,对钢丝绳张力计进行连续测量,记录每次测量的示值,计算示值之间的差值,即为稳定性。稳定性应符合国家计量法规和技术要求。
第四章 校准结果处理和证书出具
第十二条 校准结果处理:根据校准数据,计算钢丝绳张力计的基本误差、重复性和稳定性,判断其是否符合国家计量法规和技术要求。如不符合要求,应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第十三条 证书出具:对于符合要求的钢丝绳张力计,由校准机构出具校准证书。校准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 钢丝绳张力计名称、型号、编号;
2. 校准日期;
3. 校准项目、方法;
4. 基本误差、重复性、稳定性;
5. 校准结论;
6. 校准员签名;
7. 校准机构盖章。
第五章 质量保证和监督
第十四条 校准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钢丝绳张力计的校准质量。
第十五条 校准机构应对校准过程进行监控和记录,确保校准数据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第十六条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钢丝绳张力计,校准机构应及时通知使用单位,提出整改措施。
第十七条 上级计量技术机构应对下级计量技术机构的钢丝绳张力计校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规范由制定单位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范未尽事宜,参照国家计量法规和技术要求执行。
钢丝绳张力计是一种用于测量钢丝绳张力的仪器,广泛应用于起重机械、电梯、索道等领域。为了保证钢丝绳张力计的测量准确性和可靠性,需要对其进行定期的校准。本规范对钢丝绳张力计的校准条件、项目、方法、结果处理和证书出具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旨在为钢丝绳张力计的校准工作提供科学、公正、准确、可靠的依据。
一、校准条件
1. 校准环境条件:温度为15℃-35℃,相对湿度不大于80%,无强磁场干扰。这些条件有利于保证钢丝绳张力计的正常工作和测量准确性。
2. 校准设备:校准设备应具备良好的性能和精度,其量程应覆盖被校准钢丝绳张力计的测量范围。这样可以确保校准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校准人员:校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计量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经验,持有效计量资格证书。这有助于提高校准工作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二、校准项目和方法
1. 基本误差校准:将钢丝绳张力计与校准设备连接,施加已知张力,记录钢丝绳张力计的示值和校准设备的示值,计算两者之间的差值,即为基本误差。基本误差应符合国家计量法规和技术要求。
2. 重复性校准:在同一测量条件下,对钢丝绳张力计进行多次测量,记录每次测量的示值,计算示值之间的差值,即为重复性。重复性应符合国家计量法规和技术要求。
3. 稳定性校准:在规定的时间内,对钢丝绳张力计进行连续测量,记录每次测量的示值,计算示值之间的差值,即为稳定性。稳定性应符合国家计量法规和技术要求。
三、校准结果处理和证书出具
1. 校准结果处理:根据校准数据,计算钢丝绳张力计的基本误差、重复性和稳定性,判断其是否符合国家计量法规和技术要求。如不符合要求,应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2. 证书出具:对于符合要求的钢丝绳张力计,由校准机构出具校准证书。校准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钢丝绳张力计名称、型号、编号;校准日期;校准项目、方法;基本误差、重复性、稳定性;校准结论;校准员签名;校准机构盖章。这样可以为使用单位提供权威、有效的证明文件。
四、质量保证和监督
1. 校准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钢丝绳张力计的校准质量。这有助于提高校准工作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2. 校准机构应对校准过程进行监控和记录,确保校准数据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这有助于提高校准工作的透明度和可信度。